世界杯黑哨怎么处理?
谢邀 先占个位置,晚上回来补完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它几乎满足了“程序正义”的所有要素: 一、被告承认自己受贿 二、控方有明确的行贿人证据 三、对质环节原被告均承认收受钱财 四、所有相关证人全部出庭接受询问 五、陪审团独立审判 六、法院当庭宣判并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 可问题是,这个案件的判决与大众的理解完全不同!
法庭以“被告人没有将裁判决定告知其直接当事人(即阿根廷球员);且被告人的裁判决定并未影响比赛结果;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故意的错误而不是故意的舞弊”判了无罪。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金钱”“黑哨”“操纵比赛”这些词都是被偷换的概念…… 本案中的贿赂是存在的事实没错,但被告并没有真正利用自己的执法权力去帮助行贿人,也没有影响到比赛的结果,因为裁判的决定压根就没告诉球员们………… 这跟“黑哨”有什么关系呢? 这就是一个赤裸裸的“行贿未遂案”…… 因为在法庭上,被告以及他们的律师都一致地认为:他们只收了钱却没有办事,所以不构成犯罪… 而原告则认为:我给了钱你就应该给我办事儿啊,现在没办成就是欺诈! 在美国刑法中,“受贿不办事”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在受贿后行为人有没有实施受贿约定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种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了,而是区分“受贿”与“诈欺”的标准之一[1]。 美国法中,受贿罪分两种情况:一为“收受”,二为“取得利益”。 “收取”指收受贿款的行为,分为“接受”及“索取”。“收取”本身不是犯罪行为,“收取”的对象是否属于不正当所得、是否足以构成犯罪才重要;而“获取”则是指受贿者因受给付而有所获益(或避免受损)的情形,包括“收受”行为的完成或失败:如果行为人在“收受”后未实施或未能实现收受者所求之义务时,亦成立本罪的“获得利益型”罪名。“收取”并非当然包含于“获取利益”之中。[2] 所以被告虽然拿了钱,但他们根本就没有实施任何“作弊”行为,因此也就不构成“贿赂”+“操控赛果”的双重犯罪,而仅仅是一宗“诈骗罪”(bribe-less bribery)。 有趣的是,尽管双方对“定罪与否”持相反意见,可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却一致认为:既然不构成犯罪,那么被告就应当归还所有的贿赂金———这特么才叫魔幻吧…… 但原告不同意呀~所以最终被告还是得把这笔钱给退回去才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