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能代言航空吗?
2016年11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官网发布《关于明确知名影视明星担任民航乘务员或安全员相关要求的批复》,对于明星艺人签约航空公司成为空姐、空少、空保作出了限制性要求。
这份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在2016年8月12日给民航局人事科教司的请示函的批复中指出:“知名影视明星参加乘务员和安全员训练,由于其特殊原因和影响,易给学校教学、学生思想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原则上不同意。”
这份公开文件一出,瞬间引起了舆论热议,有网友认为民航局此举涉嫌行政干预、干涉个人选择,更有部分人士认为其侵害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因此质疑其合理性。
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曾就《批复》作过解释,称这并不是限制影视明星当空乘,而是在学校安排乘务员和安全员训练时,原则上不同意“知名”影视明星参加,避免为学校教学等带来不利影响。
据《法制晚报》报道,民航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由于明星身份的特殊性,其签约航空公司后,航空公司可能要对其采取特殊管理措施。这些安排对航空公司来说,无疑要增加成本,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明星的特殊性对航空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潜在风险。如果明星飞行员、空姐、安全员出现不当言行,可能影响飞行员、乘务员、安全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甚至会引发对民航安全工作的质疑,不利于民航安全运行环境的营造。”
明星作为空乘人员就业本身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限制。然而,由于明星艺人有别于普通公民,其言行举止更容易受到社会媒体的关注,而航空安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限制明星作为空姐、空少、空保就业,属于一种限制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角度来说,这种限制出于公共利益和航空公共安全环境的需要,其动机是善意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然而,从行政法明确性原则的角度来说,对于“知名”影视明星这一标准应当如何理解、如何衡量、如何认定,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权威判定标准,这一标准缺乏明确性,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被误解为歧视。此外,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和民航局属于事业单位,其发出的批复在法律效力上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规,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其限制存在一定的瑕疵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