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季胜投资破产了吗?
季胜投资管理人收到法院裁定书,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上海季胜投资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财产处置方案效力; 法院裁定书显示,上海三中院认为,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上海季胜投资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实质合 并破产清算案财产处置方案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应予认可,遂作出上述裁定。 这也意味着,历经长达两年多的审理,上海季胜投资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8年5月,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对上海季胜投资公司等16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被指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经查明,被申请人上海季胜投资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营业期限为一年至三十年不等。公司股东为李锦云、李向宏及上海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李锦云出资6400万元,李向宏出资3600万元,华源集团出资9600万元,三股东均为认缴制。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因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股东提出,被申请人上海季胜投资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其他两股东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三股东应缴纳的出资款转为对被执行人的借款,三股东按照借款余额支付利息,最后还款期限延至2016年5月31日,逾期产生的滞纳金为欠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二点五。
同时,各方明确约定,如三股东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则民生银行有权直接扣收欠付出资额,用以清偿债务。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补充协议》等为证。 法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发现破产企业尚有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及时提出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案中,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名下财产情况时,发现其名下账户内有存款,并于2019年3月移送至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款项系破产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并据此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季胜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89万元,扣除被执行人上海季胜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申请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93290元,余款2584601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 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