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加快培育新兴产业的通知》(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的。 现行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
一、中小企业的认定
二、中型企业
三、小型企业
四、微型企业 注: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原则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分为:
一、经销;
二、批发零售业;
三、零售;
四、个体经营。 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应根据其经营方式确定。从事上述四类经营方式的个体经营者都属于小微企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年销售额低于2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都被归入中小微企业范畴。而年营收在2亿~500亿元间的企业则被归入大型企业。
政策仅供参考! 因每个地区对中小微企业的定义略有差异,具体以当地为准!
国家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沿用的是《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03年5月13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新标准主要从企业从业人员、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界定。具体标准是:
第一类:工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即,在工业会计核算是按照生产工人的企业中,在企业劳动的员工人数不超过(小于等于)20人。销售(营业)额300万元以下。即,在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的年销售额不超过300万元。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即企业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资产数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类:工业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销售(营业)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第三类:工业大型企业,即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达到40000万元以下。
第四类:商业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人以下,销售15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下。
第五类:商业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对于餐饮、零售、宾馆;旅游、客运、货运、物业管理等不适宜按工业从业人员统计方法计算企业从业人员数的服务型企业按其他从业人员或营业额进行统计和计算,这样可以更准确地界定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规模界限,使之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新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按照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的顺序,采取定性与定量划分相结合的方式,在依据现有统计制度能够取得的数据来源基础上,将中小企业界定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十大类,进一步细化到细分行业。
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补充了金融、房地产等行业,在小型企业标准中增加了“从业人员”指标,指标更加全面、细致,在数量上也较原来的标准均有大幅提升,新标准界定的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范围将普遍扩大,更多的企业将被划定为两类企业。这一调整有助于国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