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如何支持企业?
1、证监会在公司设立、改制阶段进行监管,通过发送问询函等方式要求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文件以及详细的工作底稿,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同时督促主办券商做好对投资银行的监督工作;
2、在发行环节,证监会通过审查申请文件,包括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判断是否具备发行的条件和要求;
3、上市环节,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重点了解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有关标准,能否为投资者带来合理的预期回报;
4、在持续督导阶段,主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出现重大风险等,并适时提出改进建议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另外,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将其涉嫌违法的事宜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上述直接监管手段外,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方式实现对企业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发出警示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等文书,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的行政决定。
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市场机构的常态化、机制化联系,支持交易所山西服务基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山西服务基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山西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山西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等市场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在全省布局“黄河服务基地”,搭建政府与市场间的桥梁,为各类企业提供更直接、更及时、更有效率的政策和信息咨询、培育培训等服务。推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展示培育板块,支持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私募可转债备案发行服务。引导创投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山西集聚发展,推动设立政府性科创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强化“资本市场县域工程”牵引作用,发挥专业中介机构、市场服务机构等力量,推动更多企业和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鼓励引导省内重点企业合理利用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计划等债务工具,支持发行优质主体企业债券和绿色、纾困、扶贫专项债券以及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优化债务结构调整,降低融资成本,服务重要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支持重点行业、优质企业转型升级。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实现应收账款、契消费信贷、票据、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盘活。支持资产托管运营机构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并购重组等业务,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产价值,实现高质量发展。
加大科创板、创业板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识和水平。鼓励银行、证券、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创新“股债联动”“投贷联动”等服务科技金融的专项产品和服务。依托省内股权投资基金,探索建立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投资“资金链”和“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