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什么情况算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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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所谓诈骗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违法手段取得贷款”,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一)虚构经营事实,编造投资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信任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借用他人名义贷款,或将名下贷款用于借贷给他人,换取高额利息的;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银行信任,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

(四)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或偿还部分款项即归还本息,骗取银行信任再次借新还旧或展期,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次使用的;

(五)采取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结合,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使用的。 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的贷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财产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的贷款,但及时全部归还了本息,并且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则一般不会以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金融诈骗犯罪的主体,但却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要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贷款行为,即使给银行造成损失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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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一)编造虚假的证明材料骗贷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贷的;

(三)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贷的;

(四)以其他方法骗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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