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劳保涨多少?
2017年下半年开始,部分城市已经实施了最低工资上调,目前已经有上海、北京等50多个地区相继调整了最低工资的规定。 那么,在2018年之后,关于工资发放的法规政策还会远吗?作为职工,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工资会涨多少;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最关心的则是如何在规章制度中规范薪资水平。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一般集中在每年的3月份或者4月份,大多数城市是参照当地低保标准来确定的。
以北京为例,2016年4月,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低收入群体救助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宣布从2016年4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50元;城镇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620元。 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参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价格指数、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劳动力成本等因素。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
3.就业者平均工资;
4.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物价上涨情况;
6.财政收入状况;
7.经济发展水平及通货膨胀情况。 根据上述文件,我们可以预计,在未来的几个月内,各地都将陆续出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完善将带来深远的影响。
需要引起HR注意的还有另一个热点问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发放问题。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法定标准但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直接补发差额部分,而不必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期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先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至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 即使单位安排了年休假,但劳动者认为福利待遇没有依法享受到位而拒绝领取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仍然需要依法发放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