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经营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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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是指拥有某项或某几项物业产权的所有者(产权人),将某项或某几项物业,在一定期限内全权委托给其他经营管理者(受托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该物业的全部日常服务和经营活动。在一定的期限内,受托人每月或每年按合同规定的数额支付给物业产权的所有者一定额度的费用(该费用按所委托经营的物业面积大小和地理位置的优劣等综合考虑而有所浮动);合同期满后,所有业主和物业可完全收回原来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将资金、经营场地和设备等投入或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取得固定回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业务。新条例在税前的扣除项目中,对“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合理的劳动报酬”进行了列支,对“企业发生的各项交际应酬用餐费和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加“合理的”限制条件作了列支规定,因此,对于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取得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费用,不属于交际应酬餐费和合理的工资薪金,应属于条例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入所得税前列支,以体现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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