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称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用词可能不太恰当,不过形容一些企业现状还是很贴切的。 这些企业属于“半死不活”型,市场竞争力差,生产经营困难,但还没到彻底死亡的地步。他们处于亏损状态,账面资金紧张甚至为负数,依靠外部投资或融资难以继续维持下去,但如果将其破产清算则又能挽救起来。
这种企业的特征表现为:业务量小、产品技术含量低、经营模式单一、应付账款和银行贷款较多、流动资产少而负债多、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经营能力和效率低下等。
这些企业往往在登记注册时,经营状况就呈负面,是工商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部分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产品虽然还有市场,但企业却没有精力生产,属于有产品没市场的企业,或者虽有市场但缺少符合要求的产品(包括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这类企业也是僵尸企业的一种表现。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不断深入,一大批僵尸企业将被淘汰出局。
僵尸企业一般指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虽然还没有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已经连续数年停业,类似僵尸一样失去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类似行尸走肉一样占据市场空间和资源,实际上已经死亡的企业。僵尸企业存在数量较多或者过于集中,会造成相关产业不能有效出清过剩产能,或者扭曲市场环境。例如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000825)(下称“太钢不锈”)日前公告披露,子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省33户国有控股“僵尸企业”股权。
具体地讲,市场主体通常存在三种市场出清方式或者说市场主体终止存续的三种方式。一是市场主体在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即股权/股份发生全部转让或者公司合并等原因出现存续分立,原市场主体终止。例如一家公司股权发生全部转让,原公司股东退出,新加入的股东在原公司主体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思对公司进行重构。在股份公司,常出现公司分立存续分立的情形,原公司依旧存续,只是部分股份/资产剥离出去新设一公司。二是市场主体在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作为债务人被向法院申请并且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经过破产审查,确认符合法定破产条件,被法院正式裁定破产,从而经过法定的破产清算和注销程序终止企业存续资格。三是市场主体停止正常经营活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从而经过注销登记程序终止企业存续。
僵尸企业是因违法经营、刑事犯罪和欠缴税款等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未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实际已经停业且名存实亡,但工商登记信息中仍显示为存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