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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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一词有广义和狭義之分。广义的“契约”泛指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和法律文件中的各类协议、章程等;狭义的“契约”仅指合同法律文件,即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书采用狭义契约概念,仅将之界定为金融合同,并认为它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从事或开展业务而签订的法律文件的总称。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贸易融资、投资、保险、信托、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按照《 》第3条的规定,属于金融业务的,应当订立金融合同。除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合同外,金融交易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金融契约。

我国现行立法对金融契约有明确界定。2013年《 》颁布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是规范金融契约的主要法律文件。其中,《信托法》规定,所谓金融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约定方式处分或者进行管理、运用,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财产状况以及处理意见的信托活动。由此定义可知,金融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设立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设立的依据是信守承诺和诚实守信原则。

2013 年《 》生效后,该法取代了《信托法》成为规范金融合同的主要法律。该法对金融合同的定义是:“金融合同,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或者投保人,以收取贷款利息或者保费为目的,签订的借款、担保、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合同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业务合同。”根据上述定义,只有金融机构才能签订金融合同,而且金融机构在签订金融合同时必须取得行政许可。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行为,例如同业客户之间的借贷,也属于金融合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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