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会欠钱吗?
最近处理了一个美国公司的清算事宜,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答案是不一定。 之所以回答不一定,是因为我想起一个案例——某公司在美国破产了,但是在中国却有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很高,但并未实际出资),那么,国内这家公司是否也应该宣告破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我国,所谓破产清算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裁定宣告破产企业破产,对企业财产进行处置,以保证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法律程序。
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上的破产清算制度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本案中,由于美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无疑的(即便其股东可能为个人,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其破产清算属于上述条款中的“破产业务”范畴。 但是!请注意此处的关键词——“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什么是“到期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以下情形: (一)因欠债而被起诉直至法院判决,并且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虽未经起诉、判决或被强制执行,但债权人主张且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 只要债务人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则属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如果美国公司存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而且该债务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被执行人又拒不履行的,中国债权人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其对美企业破产清算的。
综上,只要美国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如存在对外负债,而又拒不偿还的情况),则有可能会被申请破产清算。当然,美国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若具备破产原因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的,也可以直接申请解散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