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能当商业奖品吗?
为了调动群众参与某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些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采取发放奖金等形式,对做得好的人员进行奖励,这在实际工作中是经常采用的也是应当允许的。但是,对于进行有奖销售的单位,用购买彩票代替向获奖者付现金,参照对禁止利用彩票搞有奖销售的管理原则,应当给予禁止。做出这种禁止性规定的理由是:
一是与通过禁止利用彩票进行有奖销售的管理思路一致。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允许以购买彩票作为付给中奖者的商业性奖品,客观上也是实行了有奖销售,与对禁止利用彩票进行有奖销售的规定本意相违背。
二是有可能冲击现行的管理秩序。在实际生活中,用彩票代替现金发放给中奖者,可能会使一些单位和个人将购买的彩票储存下来,用于本单位有奖销售活动,实际上也是将彩票充当了有价证券使用,是变相利用彩票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三是不利于对个人收人依法征税。用购买彩票作为商业性活动中奖者个人的奖品,实际上也是付给中奖者的个人收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奖者个人应对所得的奖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付给中奖者的不是现金,而是以彩票形式支付,税收管理机关难以掌握中奖者应当缴纳税款的标准,也不便于中奖者个人缴纳税款,影响了税收管理,与我国有关税收法规不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