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是什么生肖?
“拐”字好,这个字入木三分,就是“拐骗”。 那么,什么是拐卖呢?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该条明确规定了“拐卖”的五种行为方式:1.拐骗;2.绑架;3.收买;4.贩卖;5.接送或中转。只有符合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且达到法定的刑责标准,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那么,“拐”和“卖”是什么关系呢? “拐”是手段行为,“卖”是目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拐”的行为时,其目的是“卖”而不是“拐”,否则就构成“拐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而非“拐卖妇女、儿童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卖”的想法和行为,而仅有“拐”行为的,则不构成犯罪,根据行为情节和后果,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具体到现实中,有人为了收养孩子,采取收买的方式,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尚未成熟的女性婴儿,这种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应该认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妇女儿童罪。原因如下:首先,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40条第4款规定的,“出卖”行为。因为人贩子将尚未成熟的幼女卖给收养者,是其获得经济利益的根本方式。其次,该行为同时具有“非法获利”“出售”的特征,属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实施行为。其行为符合买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