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物中毒有赔偿吗?

国宏威国宏威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食物中毒”和“吃了有毒食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指摄入了含有毒物质的食物导致的中毒,后者是指误服有毒物质(如毒药、农药等)导致的中毒。两者都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应该以《食品安全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寻求救济。但二者导致的后果有所不同,前者的损害后果可能是轻微的,后者的损害后果通常是严重的甚至致命的。

2. 对于“吃了有毒食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先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则可以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对于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 而对于因食用含有毒物质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首先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所食用的食品中含有毒物质;二是该有毒物质是在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于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比如自己购买储存的食品在保质期内由于变质引起的腹泻,就不可以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食物中毒”,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席永革席永革优质答主

这个案例太经典了,所以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下。 事件经过是这样的,2013年7月24日下午17时许,李楠及家人到上海市杨浦区某饭店就餐,期间共食用该店提供的三根香蕉。当日晚21时许,李楠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遂至医疗机构就诊。医院诊断其为食物中毒并予对症治疗。后李楠经转送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胃肠炎,2013年8月5日出院。

之后呢,餐厅就积极进行协商处理此事。但可惜的是,由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达成有效协议。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属于食品中毒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尽到说明和警示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且未尽告知和警示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诉请并无不当之处,遂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