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企业债要什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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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债券是公司的权利。但是,我国目前的企业债券市场还处在发育阶段,具有相当大的不完善性。 根据1993年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债券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信贷存款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中规定的C、D级企业;

(二)产品有市场、效益较好;

(三)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非经营性项目不予发行债券;

(四)资金来源可靠,偿还本息有保障;

(五)企业自有资本金须不低于40% 2005年之前发行的债券属于金融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利率高于同期定期贷款利率;2005年之后发行的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中国工商银行等6大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利率参考同期同业贷款利率。

虽然,通过以上的条件可以看到对于企业的资质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但实际中很多行业都会有大量的融资需求,因此也会有众多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满足融资的需求。这其中就会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因为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就难以判断其实际的还款能力。所以,目前的企业债券市场依旧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较大的波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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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地方企业(包括地方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有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经济效益比较稳定,资信度比较高,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具体包括:

1、有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或地方省级政府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

2、有稳定的经济效益,前三年连续盈利,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3、原有企业债券,到期本息已全部还清,无违法、违约记录,或原有企业债券虽未到期,但前一次企业债券本息已落实来源,能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融得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生产流动资金和技改项目配套资金等生产建设所需,不得用于本企业的工资、福利及商业贸易。

5、国家授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是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或者对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在行政上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央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发债,其国家授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发债,由该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发债申请。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发债,由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集中提出发债申请,其下属企业发债由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企业本部申请发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申请发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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