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会计主体?
通俗的讲,企业会计主体就是能出会计账表的机构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非一致的概念。
法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指该实体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第二个条件是该实体必须有自已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个条件是该实体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自己的名字进行工商登记; 第四个条件是实体必须有自已的会计帐簿记载财务状况和义务履行情况。 对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民事主体,法律才承认其为“法人”,也才称得上是会计上的“会计主体”。 反之,任何不具备这四个条件而无法人账的实体,都不是会计上的“会计主体”,但可能作为经济活动或者经济行为的责任主体。例如,对于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的公司设立过程,法律上允许以“厂”、“店”等名称出现,但会计上是不能将其视作会计主体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主体的规定主要是从法人企业的角度考虑的,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但是对于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核算部门或单位,由于缺乏会计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因而不能作为会计主体。如学校的系级核算部门就不应视为会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