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手机抵扣吗?
手机可以进项抵扣,但必须符合条件:
1.购买的手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很小,不值得去专门购买智能手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给智能手机开具进项发票,所以不能用来抵扣。 至于为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而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呢?这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9号)取消了“企业提供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或认证证明”的办理项目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单用途卡发行情况说明书等材料。只要企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符合条件了。
2.购买的手机必须是合理损耗 也就是说手机损坏、丢失等原因而补进的,由于已经使用了,就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进行了。
3.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用于展示会、博览会等临时性活动的费用,不得用于经常性经营活动 的费用。因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中会产生大量的高频消费品,如办公用品、食品等等,这些都不属于临时性活动,所购产品不能计入该项费用。
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消费抵扣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根据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及相关的代收款、代垫款都要计入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销售方将从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或代收款、代垫款支付给第三方的,也不得从其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中减除,因此,电信单位在销售移动电话时,以购买者购买移动电话为条件,承诺在购买者使用移动电话业务中逐期扣除一定价款的方式销售电话业务的,从购买者收取的费用,应一并计入电信单位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电信单位将从购买者收取的款项支付给手机供应单位的价款,可作为电信单位的购进成本列支,但不得从其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款项中减除。在双方发生实际经济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手机供应单位开具给电信单位的发票,电信单位可以作为正常的购进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因此,手机供应单位是向电信单位销售手机,其向电信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电信单位可以作为正常的购进业务进行税款抵扣。
其向购买者收取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计入电信单位的购进手机的价款中进行扣除,也不能作为电信企业购买手机的价款进行税款抵扣。其在购买者的移动电话话费中逐期抵扣的价款,属于电信单位承诺的销售折扣,应按照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非手机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