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别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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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上都没有关于“私人民事权益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的规定,因此说“私人财产权利不得以公益等法定职责为由受到剥夺、限制或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同时,为了防止公共利益的实现过于损害个人利益,《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两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事项:一是危害国家安全,即威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等等;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其他违法情形,包括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只能由行政法规规定。 所以,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其它任何政府行为都不能无偿、任意征收公民的财产。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比如政府不能以绿化率低于25%为理由让业主拆了自己的房屋给树苗让位。——北京大兴拆迁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地下设施的行为违法。再比如,政府不能以土地升值的理由让村民拆除自己的房屋给开发商让路。——山东淄博拆迁案,法院判决确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和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又比如,政府要建公园,也不能以周边房价会下降为理由让居民搬走并给与赔偿。——浙江杭州拆迁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并要求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费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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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别墅是独门独院、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的住宅,而有的开发商把房子建在了风景区内,因为该房屋建设在景区内,于是就把它冠上了“景区别墅”的名称,实际该房屋根本不具备独门独院的条件。而有的开发商,甚至把依山而建的联排房子冠以景区别墅的名称,该房屋的建筑质量、配套设施都无法和城市里面的别墅相提并论,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区别。 另外,对于建在风景区内的房屋,要了解该房屋是否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有的房屋建在风景区内甚至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内,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违章所建的房屋是无法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的,这样的房屋是无法进行权属过户的。我们购房者应去该房屋所在地的建委或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能够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如果不能,就要注意了,最好不要购买这样的房屋。 如果该房屋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取得了合法的权属证书,能够进行权属过户的,我们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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