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多个管理人?
先放结论,不矛盾的! 首先明确一点,基金作为金融产品,交易的对象是基金份额,而不是基金资产。所以不存在所谓某个投资者买走了基金的全部资产,而让其他投资者“无家可归”的问题。
其次,根据基金的契约,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是归基金公司所有的;而管理人的职责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和实施。
最后,从法律的角度说,任何合同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说一方必须无条件为另一方的利益做任何牺牲的,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的合同签订方之间权力义务不平衡的问题。 一个简单的例子:我和你签了租赁合同,以年租金10万租了你的房子,每年付给你365天的房租,但我要你每个月给我送一次餐,每次200元。你觉得这个合同签得下来吗? 所以说问题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当然,在现实情况中可能会因为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的收取方式导致费用在每一期支付时看起来是不均匀的,但从长期来看,由于这些费用是以资产管理总额为基础计算的(具体计算方法有差异,比如3%/年的管理费是按资产净值*3%计算,而0.5%/年的托管费则是按资产总值*0.5%),并且是从基金资产中直接扣除的,所以对每一个基民的利益都不可能产生什么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