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不得向谁贷款?
近日,笔者在阅读相关信息时,看到了邮储银行向社会推出的一个“贷款项目”。该项目名为“经营贷款”,号称“门槛超低、利率超低、审批省时、贷款精简”,吸引了不少贷款者的目光。但看了具体贷款条件后,笔者却不禁疑惑:这样的条件,真的合适吗?
从邮储银行官网获得的信息显示,其“经营贷款”分为“个体经营贷款”与“企业贷款”两个分支。其中,“个体经营贷款”针对客户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贷款用途是“日常经营”,贷款额度最小10万元,最多50万元,还款期限最短半年,最长5年。条件是:已婚,年龄18周岁到60周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能证明按时足额还款能力;有一定的资产抵押或担保人提供担保;贷款用途必须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擅自挪用法;在邮储银行开立帐户,定期存有一定数额的存款。听起来,这个贷款项目条件似乎并不苛刻。但想想看,如果是个刚刚起步、规模很小的经营实体,能拿出来的“定期存款”能有多少?同时,经营实体就算再小,每年也会有几笔业务往来,那么,银行要求“有一定的资产抵押或担保人提供担保”也就无可厚非了。
至于“企业贷款”,其担保方式可选择“保证、抵押、质押及经认可的第三方担保”。所贷额度可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资金需求,还可在需要时“办理质押贷款”。但要求的条件也比较高,包括企业必须具有实际经营能力,依法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股东信誉良好,经营稳定,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申请贷款用途符合国家规定,贷款期限合理,担保措施有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情况,我个人认为,邮储银行“经营贷款”项目不适于以下几类客体对象:
一是以“自主创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为以创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往往“年龄偏大”、“抗风险能力较弱”、“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这时,如果以“创业贷款”为主要抵押贷款产品,不仅难以起到“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反而会使这些创业者承担过重的债权压力,使本不富裕的他们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这是与“鼓励创业”的政策要求相违背的。
二是以股东权益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所谓”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享有的企业净资产份额”。通俗点讲,就是”人投的资,权益获得的利“。此政策限制的对象,应该是以公司股东权益为主要生存来源,并且以企业的经营利润来获得生活收益的人群。因为企业法人的经营利润,已远远大于股东所投资金获得的利润,如果再将企业营运中的贷款拿回去,显然是不妥的,这样很可能致使一些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三是以民间借贷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因为近年来,民间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借货矛盾较突出,一些人因为无力偿还要背负一定的债务压力,甚至走上自残的道路。如果让此类人以民间借贷为主要生活来源,极有可能造成他们以贷养贷的局面,使问题越积越多,最终使他们走上自寻短路的绝路。
四是缺乏信用意识、无视法律的人。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拖欠货款,或有意转移资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构成恶意透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虚构诉讼事实、故意拖延诉讼的时间,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此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无视法律的人,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恶意拖欠货款,并借司法程序毁损、损毁银行资产。
另外,现实中,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买卖双方,大多是资金供应方和受款方本身,这种模式对于真正需要购买物资的使用方来讲,无异于“被贷款”。它不但使银行蒙受损失,而且助长了商业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