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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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养被拐卖儿童的手续如下: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三)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指定传染病范围内的传染疾病的诊断证明;

(四)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收养人经常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或者收养人只有一名子女的证明;

(六)收养人成年子女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意见、单位出具的收养人经济收入及家庭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收养人与被收养人3张2 寸合影照片。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尚未建立居民户口的公民申请收养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验被收养人的户口,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协查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协查结果书面回复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收养法和此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自登记次日起登报90日,并应同时在收养登记机关及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期间不计算在办理收养登记期限内。公告期满后,收养人提供弃婴、儿童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现地)和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该弃婴、儿童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公证后,收养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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