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利息怎么交税?
从会计账务处理角度上说,代付委托贷款利息支出是支付借款的对价。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应纳税款或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不包括其应付利息。上述规定中的“计税工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的工资、薪金标准和企业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涉及企业计提问题,所以甲企业代垫付的委托贷款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上说,甲企业代付乙企业委托贷款利息不属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范围,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借款利息,应按借款合同规定付息,在支付利息时无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从支付税金行为的经济实质上说,代付委托方支付贷款利息属于费用代付行为,不属于税收代扣代缴行为。一般来讲,代付方支付款项可凭支付证明以及双方书面协议作为企业成本支出。
从双方往来款项处理的会计上说,甲企业代付委托方支付委托贷款利息,属于代付性质,而不是代扣代缴税金行为,因此应作为代付方的一项应付款入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