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委托贷款怎么做账?
根据《会计制度解释》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反映,企业应设置“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实际支付委托贷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本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采用复式收付记账企业,收到本息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和“内部往来(应收)”科目,同时,应向内部会计(结算中心)部门报送自制记账凭证两联,一联作结算中心记“内部往来———应付”借方的凭证,另一联作记内部往来———应付贷方的凭证,以便两个部门的“内部往来”科目相互对转。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更清晰的反映这部分资金的收支情况,企业可在“内部往来”科目下设“委托贷款”明细科目,也可在“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甲分厂”等明细科目,再在“甲厂”等明细科目下设“委托贷款”二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