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哪几个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级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浦仲裁委”)管辖的范围为:
1.位于本市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位于本市其他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下统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调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试用期、工时制度、加班加点的报酬或者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纠纷。
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该解答所称的“地域范围明确且具有专属性的案件类型”,而是属于一般管辖范围,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任意一方管辖:
(一)户籍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本市范围内的公民之间的争议;
(二)用人单位与外籍劳动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华侨发生的争议;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地,而主要营业地不在本地的商事主体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
(四)本市户籍人员外派或外出学习期间与所在单位之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争议;
(五)职工被派遣至外地工作期间,因工伤保险待遇、劳务费引起的纠纷;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中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均可向黄浦仲裁委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