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对个人放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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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任何主体开展贷款业务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条件;但纵观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并未对非金融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制。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要企业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向他人提供融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提供的承诺保证,并承担相应风险。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被担保人,是指以借贷、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企业作为借款人或者债务人不具备借款的资格可能会面临贷款机构的索赔甚至刑事责任。

但如果企业作为担保方,为他人的融资行为提供信用或财产保证,在融资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审核,确保贷款专款专用。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法的成立后,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来讲企业借款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的借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挪用;

2.企业的借款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批、审查,同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除以上两点外,如果企业是以房产抵押的方式贷款,那么该抵押的房产必须是企业所有的房产或是企业拥有完全处置权的房产。另外,如果是贸易融资,则需要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如果企业是提供担保的企业,那么对该企业的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严格的要求。

比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资金。目前,国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直租业务,即租赁物由承租人指定供应商提供,租金支付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回租业务,即由承租人先购买租赁物,再出租给出租人,租金由承租人在购买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收益确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国家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也是采取审慎原则的监管,相关租赁公司的设立和业务开展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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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行法律法规对贷款人的规定而言,似乎不能,比如《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里明确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贷款”。但是,现行法律也作出了特别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11条就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为法律所认可的。

实际上,现实中的一些企业确实在变相地从事放贷业务,比较典型的就是所谓的“皮包公司”,它通常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能力,只是为企业发放工资、奖金等需要从银行申请“保贴”贴现而从事空转业务。一些大企业往往用“预付货款”、“应付货款”的方式向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下属企业甚至关系不很密切的其他企业进行拆借,这种变相的放贷行为也是被认可的,因为大企业从事的放贷业务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富余资本”的调拨和融通活动,是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补充,而其存在也恰好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银行贷款存在制度缺陷或不足。

皮包公司或者大企业从事的放贷业务,只要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认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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