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包装材料如何入账?
答主本会计一枚,做过财务总监。 就题主的问题来说说: 1、企业发生的各种费用应该以什么为标准进行入账呢? 这个没有统一标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举个例子:
2、为什么有些费用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而有的却是采用收付实现制呢? 其实,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来计算各项费用的,只有个别企业(如建筑企业)因为施工流程的原因才采用收付实现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3、是不是所有的费用都应该按权责发生制来核算和入账呢? 我们理解权责发生制的含义是指收入和支出应该在什么时候确认和计量。 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交易或事项的发生都有确切日期的,这就使得我们不能机械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和计量;同时由于会计人员主观判断出错等原因也会导致权责发生制认定出现偏差。 所以,并非所有费用都要严格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进行记账。
4、那究竟哪些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哪些又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呢? 我想,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考量:
5、既然不是所有业务都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那么是否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虽然采用了收付实现制,但实际上却违反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呢? 有这种情况的。例如,公司支付一笔广告费,该笔广告费在本月申报税费时做了抵扣,但在下月收到发票时又重新进行了报销,此时,即使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在税前扣除,但由于其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仍然属于做假账的行为。
当然,这种情况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做到应收应付准确核对,就不会出现这种错误了。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的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有盛装能力的容器;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的,可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如工具和管理用具等。这两类物品通常合并称为包装材料。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包装材料通常都可以随同存货领用登记的“周转材料”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库存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包装材料的核算,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如果包装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那么,企业在购入包装材料以及领用包装材料时,均应根据计划成本反映,但是发出各种包装材料时还要结转相应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2。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次转销法和五五(分五次,每次冲销50%)摊销法。如果低值易耗品的单位价值比较低,而且使用期限较短,报废后没有残值,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具体做法是: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报废时不再计算残料价值。五五(分五次,每次冲销50%)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也是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领用时摊销50%,仍按50%的余额价值计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明细科目反映,使用后报废时再摊销50%,此时其全部价值均已摊销完毕,再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处置收益,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五五(分五次,每次冲销50%)摊销法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比较高,使用期限也长的低值易耗品的核算。由于有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是分两次进行的,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一部分价值始终留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有关明细科目借方,所以在核算上就应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即“在库”、“在用”和“摊销”。在用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反映在低值易耗品的“在用”明细科目中,应冲减的50%价值则反映在“摊销”明细科目中,这样“在用”和“摊销”明细科目余额之和就是“在库”明细科目余额。在企业低值易耗品种类单一,而且单件价值又比较低(如在100元以下),报废时也没有残料的情况,也可以比照包装物随同存货领用的做法,将低值易耗品计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