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与家族信托区别?
首先,法律基础不同,基金会属于公益性法人;而信托公司属于金融类公司,主要业务是受托资产管理,包括慈善资产的管理。 其次,两者的职能有所不同。基金会的职能主要是筹资、投资和理财,重点是“理”,即理财,主要是运用所募集的款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它更多地体现着资金供给者的意愿和要求。 而信托公司除了具有为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外,更重要的是还负有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原则和方式使用信托资金的义务从而实现受益人的利益。从某种意义说,它更倾向于一种服务性行业。
第三,两者在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上也有所差异。成立基金会相对比较容易,只要是致力于公益事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设立。而成立信托公司就比较复杂了,由于关系到客户的资金安全,监管机构要求比较严格,不是谁都可以成立的。 根据规定,拟设立的信托公司必须具有三个股东(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股东(发起人)必须是企业,并且具有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经验或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
成立的地方政府要求比较高。目前,我国各地设立的信托公司一般都是国有独资公司,而且是由当地的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当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限制条件一定会逐步放宽。 关于两者的具体区别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