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资金打给别人吗?
张先生最近通过银行办理了一笔信用贷款,资金打到他的账上后,不料被其营业所的工作人员“偷天换日”,转手打给了其他人。到底怎么回事?
记者今天获悉,徐汇法院已对这起冒名贷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银行有错在先,判令其赔偿张先生的贷款差额12.3万元及其利息。
张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8月,他来到农行上海天钥桥路支行申请信用贷款1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该行的工作人员蒋某向他保证,只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以及一张银行借记卡即可办理。次日,银行就将15万元贷款打到了他的账上。一个月后,原本应该到他还款的期限,他却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声称是银行的信贷员,通知他之前办理的贷款“出了问题”。
“对方说我的贷款借给了别人,要我重新偿还贷款,否则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但事发时,张先生根本不知道有贷款这回事,更没委托他人代其贷款。当张先生询问“别人”为何借用他的名义贷款时,银行信贷人员却含糊其辞,最后竟称这是“内部问题”,拒绝回答。面对张先生的催讨,蒋某除了应付“正在处理”、“马上办”等借口,从未主动向张先生提及过还款事宜。一晃数年过去,这位“职业信贷经理”依旧对其“管吃管喝管玩耍”,而所谓的“处理”也只是催要过几次账单。
失望的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而在银行提供的一份《个人信贷业务调查申请材料》上,不但有张先生本人的签名,更留下了其相应的个人信息,包括某银行借记卡账号、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等。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在业务审批及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他人以张先生名义借款15万元。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银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主要责任。而张先生在得知贷款被银行转给他人、自己被卷入债务纠纷后,未能及时以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