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做转贷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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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其实就是以新的贷款偿还旧的贷款,在金融同业当中非常常见,例如之前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就是非常典型的转贷行为。 按照《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6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贷款转让是指借款人将资金贷出去并收取贷款利息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银行办理或变相办理“以贷还贷”“以贷购贷”业务;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条件之一为资产负债比例符合监管的要求; 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意愿,确保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等文件,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借款申请予以驳回。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是不能直接办理转贷业务的,但是如果以企业的名义从商业银行借出款项再用于清偿企业的其他融资,只要借款合同等文件完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就是合法合规的。

当然如果企业通过一些方法将银行贷款转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进行短期拆借然后再还给银行,以达到规避银行监管的目的,这种操作虽然能在短期内减轻企业的财务费用负担,但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企业不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的债权就会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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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业务包括套取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行为。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多,使国家信贷活动管理秩序以及金融信贷市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也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意义上的高利转贷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以转贷牟利为目套取信贷资金,数额巨大,以高于银行利率加收利息,违法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因此,企业不可以做转贷业务,法律是不允许的。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

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构成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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