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报告谁出具?
企业信用报告由企业征信机构编写,通过内部评级技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得出企业的信用状况,主要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描述、风险类别判定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企业征信业务的部门,负责起草企业征信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目前尚未出台关于企业信用的具体定义或者区分标准。 在我国现阶段,通常意义上的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依法纳税以及履行各种合同的义务,而获得的相应的权利并因此形成的信誉总和。包括:
(1)以金融机构和企业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融资信用。在这种意义上说,企业信用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对企业信任的程度;
(2)以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政府信用,即在政府的主导下,金融部门提供贷款给企业,同时政府给予一定担保,以此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3)商业信用,即企业之间在购销活动中的付款期限、金额等所表现的信用程度。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是根据企业或查询机构的申请,由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依法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的信息生成,其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派出机构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处理5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企业征信业务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征信机构进行管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管理征信机构的法定职责权限,负责其行政辖区内企业信用报告的异议处理、投诉管理、信息安全检查等工作,企业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使用、征信报告等存在异议和投诉均可向企业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反映,由其依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