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申请暂停供电?
先引用一个规定,再讲讲我的看法。 规定:《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终止供电,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一)逾期未缴纳电费的; (二)故意损坏电力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电设施上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非依法使用电力设施或者供电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一)逾期未缴纳电费,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二)违法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供电期间,除按规定继续提供基本服务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对需要立即关停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当场实施强制措施。 我的看法: 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停供——逾期不交电费、违法用电。 但是,这个“违法用电”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偷电。
根据我的了解,大部分申请停电的用户,是因为房屋拆迁导致没法缴费,这种情况在北方不是很常见吗,居民搬家,水电燃气电话费可能都来不及交,南方怎么还出现这种问题…… 不过,我查询了一些案例,确实有因为房子拆迁,而欠下电费的案例,法院也支持了供电公司要求拆房抵缴电费的要求[1]。所以,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说,拆迁欠费应该算作违法用电。
但是,我并不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失火案中,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第二,失火案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即被害人的失误行为造成了火灾,但这一后果本身不是出于犯罪人主观意愿所能决定。 因为,既然法无禁止皆可为,那么,违反行政法规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因为公民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失,其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两者都不能和刑事犯罪相提并论。至于说由于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的电力损失,更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