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列名生产企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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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非列名生产”不是海关的用语,而是食品领域里的一个术语。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在进口食品监管中,为了便于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产品没有注册或者备案的情况,又缺乏有效的替代措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7号)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都规定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非药品用化工原料”可以通过补充清单的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上述两部规章,非药品用化工原料通过补充清单管理的程序是: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起草说明,经公示后,提请国务院审议决定。目前,我国已经公布的非食用化学品补充清单有《关于公布出口农药登记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化学品清单的公告》(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43号),以及《关于发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队公告2013年第89号)等。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没在《农药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都是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附录E“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及使用范围”中对农药进行了专门界定,只有属于农药范畴并且其产品说明书标注适用的食品类别和使用方法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比如氯吡啶醇溶液可用于油炸食品、干鱼片、罐头食品等的防腐杀菌,三氯蔗糖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等等。 还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这些经过补充清单确定的非食品用化工料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添加剂使用。比如在加工过程中不可能彻底去除,残留量小于一定标准允许的限度,并且在人体健康方面风险极低。这种特例只是针对某些情况下的应急之举,不能将其作为一种常规手段。否则,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将带来严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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