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路是不是固定资产?
新政府会计制度未具体规定对乡村道路核算的具体方法,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新制度“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进行核算。关于单位接受捐赠乡村道路的入账成本,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按照其市场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如果既无法确认受赠资产的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评估的,此类受赠资产不作为单位的受赠资产入账,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披露。对于受赠的资产,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要求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非现金资产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规定进行确定,比如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货币资金注入被投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中形成相应所有者权益,该笔货币资金实质上属于对被投资单位的补助,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当按照《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中非现金资产无偿调入的初始计量相关规定进行确定,而非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进行确定。上述规定虽然不是针对“村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但其入账成本确定的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于该类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或单位出资在行政事业单位所辖区域修建的“村路”等固定资产,如果该企业或单位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也不在该固定资产的使用中取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即上述出资不符合投资的定义,则应视为企业捐赠或向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该固定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入账时,其入账成本应当按照捐赠或非同级财政补助相关规定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