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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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下列项目给予免税照顾,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社会福利事业;

(二)学校(含教学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 ;

(四)公园、名胜古迹;

(五)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所属宗教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以下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二)个人从事的下列事项取得的收入: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2、政府偿还债券;

3、企业债转股;

4、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劳务;

5、其他按规定免征的收入。

三、以下项目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抚养、赡养服务;

(二)医院、学校等机构提供的医疗、教育服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收益;

(四)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发明获得的报酬或奖金;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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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即企业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满足下面五个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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