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哪些?
一、对下列项目给予免税照顾,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社会福利事业;
(二)学校(含教学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 ;
(四)公园、名胜古迹;
(五)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所属宗教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以下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二)个人从事的下列事项取得的收入: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2、政府偿还债券;
3、企业债转股;
4、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劳务;
5、其他按规定免征的收入。
三、以下项目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抚养、赡养服务;
(二)医院、学校等机构提供的医疗、教育服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收益;
(四)经批准设立的各类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发明获得的报酬或奖金;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情形。